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64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黃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32,479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29,109元整(已到期之本金29,109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992元、違約金雜費計1,378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契約及差別循環利率公告、存款資料、主管機關函文二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76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726元 黃俊傑 自民國 111 年 08月 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五 002 新臺幣5560元 黃俊傑 自民國 111 年 08月 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 003 新臺幣2089元 黃俊傑 自民國 111 年 08月 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004 新臺幣2元 黃俊傑 自民國 111 年 08月 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五 005 新臺幣4732元 黃俊傑 自民國 111 年 08月 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