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7711,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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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7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詹凱傑
債 務 人 呂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參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柒萬伍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三)貳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四)壹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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