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7749,2022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74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簡林毅
債 務 人 大吉興創國際有限公司即興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興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肆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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