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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7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張師誠
債 務 人 呂家羚即呂靜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玖佰貳拾壹萬零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前未受償之利息玖仟捌佰壹拾萬柒仟壹佰捌拾伍元,及未受償之違約金貳仟參佰柒拾萬貳仟零柒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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