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7775,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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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77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何家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其中壹萬肆仟零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萬零參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仟陸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參萬玖仟捌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伍仟肆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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