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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84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黃啓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壹拾捌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一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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