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7858,2022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8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林永發
債 務 人 許芷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肆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當期(月)計付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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