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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02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陳柏諭
債 務 人 許芷彤
一、債務人陳柏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肆萬零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當月計付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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