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8029,2022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0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程盈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傅文惠、陸亭伊即陸宣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陸亭伊即陸宣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陸亭伊即陸宣亘已於民國108年11月4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