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8118,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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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11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宇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宇翔分別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10日 及民國(下同)111年3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26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0年6月10日起至民國(下同)115年6月10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3.880固定計息。

2.新臺幣1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1年3月4日起至民國(下同)116年3月4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3.38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1年8月4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15,26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81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1280元 陳宇翔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 002 新臺幣93983元 陳宇翔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八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1280元 陳宇翔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93983元 陳宇翔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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