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8143,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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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1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吉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吉沐於民國105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0月03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5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4日止累計130,182元正未給付,其中126,095元為本金;

3,387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吉沐於民國110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4日止累計434,351元正未給付,其中424,363元為本金;

8,695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吉沐於民國110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19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4日止累計339,762元正未給付,其中330,996元為本金;

7,973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林吉沐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4日止累計90,607元正未給付,其中87,121元為本金;

2,693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林吉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22日止累計20,424元正未給付,其中18,269元為消費款;

955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81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095元 林吉沐 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5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24363元 林吉沐 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30996元 林吉沐 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1%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87121元 林吉沐 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3%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8269元 林吉沐 自民國111年08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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