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8365,2022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36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達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其中參萬零參佰伍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9/24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0353元及違約金(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2072元共計新臺幣42425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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