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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62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來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捌拾參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三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玖萬壹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貳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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