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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83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許倩華
債 務 人 洪聰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110年07月02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
另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第三款)。
(二)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1年07月02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前已於111年9月6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四)檢附證明: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帳務查詢、存證信函、戶籍謄本。
釋明文件:聲請狀第四項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88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996元 洪聰守 自民國111年07月02日起 至民國111年08月02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79996元 洪聰守 自民國111年08月03日起 至民國112年05月02日止 年息2.214% 001 新臺幣79996元 洪聰守 自民國112年05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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