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8861,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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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8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函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函倪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1日止累計56,972元正未給付,其中54,770元為本金、2,20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1日止累計157,369元正未給付,其中151,834元為本金;

5,53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9月21日止累計267,554元正未給付,其中260,124元為本金;

7,430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07日止累計142,251元未給付,其中136,825元為消費款;

4,943元為利息;

4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88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4770元 吳函倪 自民國111年09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151834元 吳函倪 自民國111年09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260124元 吳函倪 自民國111年09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4 136825元 吳函倪 自民國111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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