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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9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釋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釋玉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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