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0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登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登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07日止累計22,055元正未給付,其中20,627元為消費款;
528元為循環利息;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90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15元 蔡登閔 自民國111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1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27元 蔡登閔 自民國111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285元 蔡登閔 自民國111年09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