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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0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阮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阮秀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2日止累計32,660元正未給付,其中30,310元為消費款;
1,619元為循環利息;
73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90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56元 阮秀慧 自民國111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554元 阮秀慧 自民國111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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