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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0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柯小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參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柯小紅於民國109年04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16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2日止累計133,116元正未給付,其中122,704元為本金;
9,131元為利息;
1,28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柯小紅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14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2日止累計470,873元正未給付,其中447,863元為本金;
21,717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90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2704元 柯小紅 自民國111年0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47863元 柯小紅 自民國111年0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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