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19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李怡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29194號
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及違約金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402元 李怡潔 自民國111年 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息萬分之五 002 新臺幣 29,239元 李怡潔 自民國111年 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息萬分之五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