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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23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謝政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29236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296元 謝政賢 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1% 002 新臺幣 20,027元 謝政賢 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003 新臺幣 1,668元 謝政賢 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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