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31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徐可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4257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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