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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34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非訟代理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何修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壹萬參仟貳佰壹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何修眉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3210元,專案補償款28629元,共計新臺幣41839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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