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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2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林律丞
債 務 人 黃芳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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