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3034,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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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3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許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陸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惟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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