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3077,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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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游佩鈴


債 務 人 張書銘


一、㈠債務人游佩鈴、張書銘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參萬柒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肆仟零伍拾元及違約金參仟柒佰零肆元。

㈡債務人游佩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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