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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春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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