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3208,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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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0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俊傑

債 務 人 曾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壹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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