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3223,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郭彥鴻即郭彥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捌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