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3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薛如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薛如雅於民國95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1077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081元。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故意違約,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2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5320元 薛如雅 自民國98年0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