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3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甄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玖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甄玉美於民國95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84097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