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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4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維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維毅於民國108年09月0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1月02日止未受償之利息3267。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2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8895元 林維毅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1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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