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3257,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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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5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禹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禹夏於民國93年10月0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2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043元 陳禹夏00000000000000 自民國98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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