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3310,2022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10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非訟代理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劉怡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劉怡雯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7733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27733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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