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3341,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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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朱承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朱承明於民國109年0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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