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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債 務 人 李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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