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3372,2022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債 務 人 李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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