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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蘇睿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參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債務人蘇睿承前於107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33,429元整,自110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1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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