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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9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邵欣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邵欣潔於民國(下同)105年04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12萬元整,並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1年04月13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3.28機動計付(月調)。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0年11月1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15,325元(其中本金13,453元,緩繳息1,8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36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25元 邵欣潔 及其中13453元自民國110年11月13日起 至民國110年12月12日止 年息14.08% 001 新臺幣15325元 邵欣潔 及其中13453元自民國110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12日止 年息15% 001 新臺幣15325元 邵欣潔 及其中13453元自民國111年0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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