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執消債更,284,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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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詩容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滕孟豪(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或為其他處分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

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裁定自111年8月24日開始更生程序,有本院民事裁定在卷可佐。

次查,債務人有附表所示公同共有不動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而據債務人所陳,含債務人在內之繼承人共有3人,有其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在卷可明,是債務人之該財產非無價值。

再查,本件債務人現以打零工為生,每月收入約在新台幣20,000元,每月合理支出如以18,960元計,則收支餘額僅1,040元,參本件開始更生裁定理由亦記載甚明。

綜上,審酌債務人收支餘額、上開公同共有財產情形,應有先予以保全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11年司執消債更字000284號 財產所有人:吳詩容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屏東市 大同 480-3 16.00 公同共有8分之1 備考 2 屏東縣 屏東市 大同 637-5 183.00 公同共有2分之1 備考 3 屏東縣 屏東市 大同 638-8 65.00 公同共有3分之1 備考 4 屏東縣 屏東市 大同 638-14 18.00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5 屏東縣 屏東市 大同 639-5 298.00 公同共有40分之1 備考 6 屏東縣 屏東市 大同 641-6 197.00 公同共有48分之1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38 屏東縣屏東市大同段637-2、637-5、638-8、638-14地號 -------------- 民族路746巷5號 2層樓加強磚造 一層: 42.00 二層: 42.00 合計: 84.0  公同共有1分之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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