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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彭文正即彭熙仁
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喬政翔律師(法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或其受讓人、轉得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
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公同共有之權利),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司執消債更字000286號 財產所有人:彭文正即彭熙仁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蘆竹區 河底 246 4.64 公同共有4分之3 備考 保全債務人彭文正即彭熙仁公同共有之權利 2 臺北市 北投區 崇仰 二 291 1470.74 公同共有100分之36 備考 保全債務人彭文正即彭熙仁公同共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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