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執消債清,78,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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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志泓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周嘉鈴律師(法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清算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3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財產,由清算管理人依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處分。

債務人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

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8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又債務人所陳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㈠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前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4588號民事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查封,鑑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630,000元,然該案於拍賣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在案,有仟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0年5月17日鑑定報告書及本院111年1月24日新北院賢110司執宿字第14588號函附系爭執行事件卷可稽,故系爭不動產尚難認無變價之實益。

因債務人逾期未表示願提出等值現款以代變價,本件爰以上開不動產之鑑定價額作為第一次拍賣之底價,其餘拍賣次數及減價成數等變價方式依附表一所示方式處分。

又以清算事件性質及慣例,債權人會議或變價裁定僅決定拍賣之底價、拍次、減價成數、以及如最終仍未拍定之處理方式。

至於拍賣條件,則應由管理人定之,然審酌清算事件性質,請管理人審酌於拍賣公告註記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請管理人注意拍定後優先承買權人之通知事宜。

㈡附表二編號1、2之建物部分均為未辦保登記之建物,其價額分別僅4,207元及37,150元,價值非高,且係應有部分,有難以拍定之情事。

如經變價尚需請地政機關進行測量,增加不必要之財團費用,此部分顯無變價實益,應不予變價,返還予債務人;

另附表二編號3汽車部分,年代久遠,殘值非高,亦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返還予債務人。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1年8月31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78號 財產所有人:陳志泓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鶯歌區 中正 869 70 28分之8 備考 重測前:鶯歌段鶯歌小段134-8地號 變價方式: 1、由本件清算管理人進行前開不動產之變賣程序。
2、底價:依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4588號卷附仟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0年5月17日鑑定報告書之鑑定價額新臺幣3,630,000元,作為一拍底價。
3、拍賣次數:4次,每次減價2成,如有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優先稅款,則彈性調整減價成數。
如為拍定,請管理人將拍賣價款進行分配;
如至第4次拍賣程序仍無人應買,應將不動產返還予債務人。
附表二:
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78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陳志泓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鶯歌區和平街45巷10號;
權利範圍8/28) 1 棟 據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4588號執行事件所附仟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0年5月17日鑑定報告書所載,鑑定價格為新臺幣4,027元。
2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112號;
權利範圍25000/100000) 1 棟 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其現值金額為新臺幣37,150元。
3 汽車(車號KS-3540) 1 輛 西元1993年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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