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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791號
聲 請 人 陳金福
相 對 人 鄭鈞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九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6791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 台 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備 註 001 108年12月1日 22,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8月22日 CH0000000 002 108年7月10日 20,000元 108年10月9日 108年10月9日 SR388552 003 108年5月5日 40,000元 108年8月4日 108年8月4日 TS378634 004 109年5月27日 10,000元 109年6月8日 109年6月8日 CH270812 005 108年9月26日 15,000元 108年10月11日 108年10月11日 CH270810 006 109年4月21日 15,000元 109年5月21日 109年5月21日 CH0000000 007 109年6月29日 12,5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8月22日 CH0000000 008 109年10月10日 20,000元 109年12月10日 109年12月10日 CH0000000 009 109年9月25日 25,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1年8月22日 CH27081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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