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827號
聲 請 人 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裕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