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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727號
聲 請 人 CONNOR BERNARD TSAI
CARTER SHIEH TSAI
PENELOPE JOSEPHINE TSAI
前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ER SHENWEI TSAI
謝孟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甲○○繼承權一事,未據聲請人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拋棄繼承切結書,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5月16日以通知書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30日內補正,另於同年8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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