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趙中宜
王維聖
相 對 人 陳培升
何美吟
高盈盈
張麗美
鄭麗英
羅尚蓉
蕭文堉
方菲菲
方薇薇(遷出國外)
方芸芸
方朝新
方朝苓
方朝華
方朝綱
廣湘桂
賀彥明
劉淑芬(即劉賢奎之繼承人)
何劉玉秀
王黃英
陳姵如
賀彥昊
何堃成
陳中川
李慧卿
洪勝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附表:
相 對 人 陳培升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
號
何美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高盈盈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張麗美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鄭麗英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羅尚蓉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
樓
蕭文堉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方菲菲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號
方薇薇(遷出國外)
住42-26 Corporal Kennedy St. Baysi de Ny 11361
方芸芸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號
居1329 HEIDI DRIVE.PLANO,TEXAS 750 25
方朝新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號
方朝苓 住○○市○○區○○○路○段00○0號1
1樓
方朝華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號
方朝綱 住同上
廣湘桂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賀彥明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劉淑芬(即劉賢奎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號
何劉玉秀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王黃英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陳姵如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賀彥昊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9
何堃成 住宜蘭縣○○鄉○○路0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陳中川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李慧卿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洪勝旻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