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聲,851,2024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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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趙中宜

王維聖

相 對 人 陳培升


何美吟

高盈盈

張麗美

鄭麗英

羅尚蓉




蕭文堉


方菲菲

方薇薇(遷出國外)


方芸芸



方朝新

方朝苓

方朝華

方朝綱
廣湘桂

賀彥明



劉淑芬(即劉賢奎之繼承人)


何劉玉秀



王黃英



陳姵如

賀彥昊
何堃成


陳中川

李慧卿

洪勝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附表:
相 對 人 陳培升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

何美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高盈盈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張麗美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鄭麗英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羅尚蓉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8

蕭文堉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方菲菲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方薇薇(遷出國外)
住42-26 Corporal Kennedy St. Baysi de Ny 11361
方芸芸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居1329 HEIDI DRIVE.PLANO,TEXAS 750 25
方朝新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方朝苓 住○○市○○區○○○路○段00○0號1
1樓
方朝華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方朝綱 住同上
廣湘桂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賀彥明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劉淑芬(即劉賢奎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巷00弄00

何劉玉秀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王黃英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陳姵如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賀彥昊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9
何堃成 住宜蘭縣○○鄉○○路0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陳中川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李慧卿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洪勝旻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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