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國,16,2024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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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必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敏慈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8,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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