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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雅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玖仟貳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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