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執事聲字第81號
異 議 人 翁素珍
相 對 人 陳祐瑱
葉婉茹
陳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第二行及理由欄中「111年度司促字第109484號裁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度司執字第109484號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