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家暫,266,2023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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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暫字第266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王晟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戴華慧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所為之111年度家暫字第266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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