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3號
原 告 陳冠宇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孟融
被 告 陳聖文
陳冠宏
呂佩育
呂宗諺
翁麗瓊
陳篤飛
陳宗耀
陳宗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三「遺產項目」所載「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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